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441490 號
  要  旨: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係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區分所有
權人負擔者,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但若可歸責於機關,並其需負擔
賠償時,則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修繕作業
2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302518560 號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
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以自治條例規定增加法律所
無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宜請釐清再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