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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8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
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
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38 號
  要  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15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利
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行為。又住
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
變更。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
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本件檢舉人
本非可得特定之人,而系爭二條文規定,縱有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
提昇居住品質等法益之目的,惟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事項,
並未明確規定,難謂該管機關依此規定對人民負有特定作為義務而無不作
為的裁量餘地。故檢舉人以第三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主管機關檢舉
者,本非主管機關應依檢舉、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為處分對象、作成有個
案規制效力行政處分以及作成如何內容行政處分之規定,又縱依保護規範
理論,亦難認該檢舉人得請求主管機關為特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第三人
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