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541 號
要 旨:
對自然人為寄存送達者,必以向其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為送達而未能送達為 要件,如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非住居所或就業處所而採寄存送達,其送達 即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