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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541 號
  要  旨:
對自然人為寄存送達者,必以向其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為送達而未能送達為
要件,如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非住居所或就業處所而採寄存送達,其送達
即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