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集合住宅等非營業場所,原則上不宜處以停止使用處分,而得處以怠 金,因怠金與罰鍰性質不同,理論上可併行之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為「經營人」而負擔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義務
檢送 103 年 9 月 19 日召開 103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 」第 4 次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