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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裁字第 423 號
  要  旨: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主任委員改選是否適法,僅係私權事項,並不因主管
機關之准予備查而成立或生效。故主管機關對於人民請求撤銷備查函所為
之答覆,性質上並非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023 號
  要  旨:
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非法人團體為送達,固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
之。惟為避免因該管理委員會懸而未改選,而可脫免或無從發生行政程序
之效力,則主管機關逕對該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管理委員會送達者,仍
為合法之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