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主任委員改選是否適法,僅係私權事項,並不因主管 機關之准予備查而成立或生效。故主管機關對於人民請求撤銷備查函所為 之答覆,性質上並非行政處分。
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非法人團體為送達,固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 之。惟為避免因該管理委員會懸而未改選,而可脫免或無從發生行政程序 之效力,則主管機關逕對該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管理委員會送達者,仍 為合法之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