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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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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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441490 號
要 旨: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係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區分所有 權人負擔者,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但若可歸責於機關,並其需負擔 賠償時,則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修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