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住戶如未繳交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或其他負擔之費用,應依據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 21、22 條等規定以催告、訴請法院命其給付、訴請法院 強制其遷離等方式處理,不宜剝奪其請求閱覽或影印公寓大廈社區資料之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