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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282 號
  要  旨:
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均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
倘無行政處分存在而提起前開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是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觀念通知,並
非作出行政處分者,自無從為撤銷或確認無效之對象,並適用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認抗告人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訴願決
定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8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
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
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3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乃行政機關為處分時,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
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作成決定(亦即「主旨」)所由之依據。

4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54 號
  要  旨:
按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 10 點第 1  款後段,雖將受理管理
組織變更之報備申請及發給報備函事宜,列入行政配合事項之一,地方政
府復以公告將此業務委由所轄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惟其規範目的,係為使
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
管理組織變更是否合法生效有別,故其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主管機關為一
定行為之公法上請求權,亦非兼為保障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設,自
無從據以為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之請求權基礎。是尚不能僅因備查係屬事
實行為,申請人不得對之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謂其享有得提起一般給付
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就其申請准予備查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25 號
  要  旨:
臺北市政府依據其組織自治條例規定,以公告方式委任其所屬都市發展局
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業務之事項,並委任其裁罰以及作成管制處分,並未違
反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及第 15 條規定。 

6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53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訴願法第 8  條規定,行政
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者,受委任之下級機關就
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其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987 號
  要  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故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程序設立後,改選主任委員,向
受理報備機關報備,係使地方主管機關知悉俾便管理之行政管理措施,與
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亦即不論受理報備機關是否同意備查,對
該申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成立與否,均不生任何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