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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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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0546000 號
要 旨:
本案就和解款項,確已納入大廈公共基金並設專戶儲存,既對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有利,而所有權人亦未為反對意思,基於損鄰事件圓滿解決及表見 代理法理,似無須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相關同意書,方得予撤銷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