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
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
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標準即係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之瑕疵為
其判斷標準。其瑕疵必須達到「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之瑕疵,始足當
之,若瑕疵未達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之存在與否猶存懷疑
,例如須經調查始得判斷或尚須實質審查才能知悉,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
之必要,不令該處分無效,在被正式廢棄前,僅係得撤銷而已。機關就申
請變更使用執照由原有用途店舖變更為停車空間之核准決定,既已依其內
容產生所期待之法律效果,當非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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