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就和解款項,確已納入大廈公共基金並設專戶儲存,既對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有利,而所有權人亦未為反對意思,基於損鄰事件圓滿解決及表見 代理法理,似無須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相關同意書,方得予撤銷列管
檢送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召開研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乙案會 議紀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