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護照條例第 9 條規定,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 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之在臺定居許可 及戶籍既主管機關經撤銷,自始即不具備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則非護照條 例第 9 條所定普通護照適用之對象,故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將先前核發 普通護照予護照申請人之違法處分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