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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補償法第 3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301 號
  要  旨:
第二次裁決縱未變更原行政處分之裁決結果,然若於裁決理由有變更或添
加內容,實質上為另一行政處分,要非不得為行政訴訟之標的。

2 裁判字號: 102年刑補重字第 1 號
  要  旨:
按刑事補償請求人就其所涉嫌之案件交待不清,供述之事實顯有矛盾不符
之情形,致檢察官及法院認請求人具犯罪嫌疑,卻虛幌故事以掩飾其與其
他犯罪者共同之犯行,足以使人存有請求人恐將於事後串證或湮滅證據之
合理懷疑,因此而予以羈押者,勘認係請求人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
致,則其補償金額自應依刑事補償法第 7  條規定之範圍予以酌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