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聲請人並無刑事補償法第 3 條所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事,且其 於案件偵查、審理期間,始終否認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復無事證足資證明 其受羈押係因其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而 無同法第 4 條規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形,則其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補償 ,核屬有據。再法院於偵查階段所為羈押裁定,亦有詳細敘明其認定聲請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之事證,並無證據顯示承審法官有任何違法 或不當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