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行政處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先依訴 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 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如未經訴 願程序,逕行提起撤銷訴訟,包括以變更或追加新訴之方式為之,均為法 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