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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補償法第 1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08 號
  要  旨:
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行政處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先依訴
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
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如未經訴
願程序,逕行提起撤銷訴訟,包括以變更或追加新訴之方式為之,均為法
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