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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補償法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刑補更字第 15 號
  要  旨:
刑事補償法第 7  條第 1  項各款係針對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
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同法第 6  條之標準支付
補償金顯然過高時之補償金額之判斷為規定,亦即,法院應可參酌當事人
之可歸責之事由,以及受刑之執行所遭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為合理之判斷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0年刑補字第 10 號
  要  旨:
刑事補償聲請人並無刑事補償法第 3  條所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事,且其
於案件偵查、審理期間,始終否認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復無事證足資證明
其受羈押係因其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而
無同法第 4  條規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形,則其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補償
,核屬有據。再法院於偵查階段所為羈押裁定,亦有詳細敘明其認定聲請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之事證,並無證據顯示承審法官有任何違法
或不當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刑補字第 32 號
  要  旨:
行為人如若有疑似銷燬證據之舉止者,法官可認有串證及湮滅證據之虞,
進而裁定羈押者,即應屬有可歸責之事由,若依照刑事補償法第 6  條第
1 項之標準為補償金額之認定,會使一般社會大眾認為過高之情況時,自
應改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2年刑補字第 4 號
  要  旨:
刑事補償係由為無罪判決之法院所管轄,並應於無罪判決確定日起 2  年內向
管轄法院請求。又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判決無罪前,曾受羈押、鑑定
留置或收容者,自得請求國家補償,並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羈押、鑑定
留置或收容之日數,以折算其金額。補償金額時,應特別注意公務員行為違法
或不當情事、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程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2年刑補更字第 1 號
  要  旨:
聲請人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既受羈押,復查無刑事補償法第 3  條所定
不得補償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聲請人遭羈押係因聲請人意圖招致犯罪嫌
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且聲請刑事補償之時間,並未逾同
法第 13 條所定應於無罪裁判確定日起 2  年內聲請補償之期間,得請求
國家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