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第 30 條授權而發佈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然該法律 授權之命令不可牴觸或逾越母法即公證法之規定。依民間公證人遴選、研 習及任免辦法第 8 條,其中如品德欠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然就此概念 所能設定之具體遴任標準,自不得與公證法第 26 條相牴觸。因此,民間 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並未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係指行政權力在侵犯人民權利時,除須有法律依據外 ,其實施公權力行政行為的手段與行政目的間,應存在一定的比例關係, 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 法性,比例原則要求方法與目的之均衡。凡採取一項措施以達成一項目的 時,該措施必須為合適、必要及合比例之方法。又按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比 例原則,應就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之處理,其目的與手段間有無適合之比例 ,而非將所有行政行為比較分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