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336 號
  要  旨:
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而無臺灣地區遺族或
法定受益人之情形下,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始取得領受上述公法給付之權
利,且所得領受之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兩百萬元。至於遺族恤金,係對於遺
族所為之給與,並非亡故者之遺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86 號
  要  旨: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嗣後臺灣配偶死亡,其以必須在臺灣
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為由,向內政部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內政部
許可定居,並核發定居證且允設戶籍。後認其與親生子與配偶親子關係不
存在,自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定居要件
可適用,故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其戶籍登記,應認初設戶籍
登記之基礎事實已不存在,其戶籍登記事項自始無效,如此處分並無不當
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