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支領各種月退休 (職、伍) 給與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 再任東莞台商子弟學校教職員,其在校 (大陸地區) 期間得否仍維持所支 領各種月退休 (職、伍) 給與而免申請改領一次退休 (職、伍) 給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7 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 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4、13 條規定參照,就養榮民於權責機關核准赴 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如已出境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除符合相關法令規 定外;或已在大陸地區設籍,似不應予以核准
有關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僅以探親或旅遊方式停留大陸者 ,應否暫停其領受月退休給與之權利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