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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上國易字第 2 號
  要  旨:
大陸人民經主管機關所屬公務員面談後,查明其與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
或說詞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入境許可,逕行強制出境
,又該入境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後,即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未經許可入境,且主管機關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
,故主管機關對大陸人民所為強制出境及收容之行政處分,係屬行政裁量
權之行使,大陸人民自不得就此請求國家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