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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721 號
  要  旨:
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僅是適用法規,且是立法原則。故除立法機關
於制定法律之際,因衡量公益之維護與利益之保護之結果,明定行政法規
得例外地溯及既往外,其他國家機關於適用行政法規時,應遵守該原則,
不得任意擴張例外規定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生效前
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否則將違反行政法
規不溯及既往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