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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802 號
  要  旨: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不得使大陸
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其立法意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
灣地區,以維護臺灣地區之安全與社會安定。而所稱之非法進入,自不應
侷限於偷渡一途而已,而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169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逕於僅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內,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
及技術性事項之外,另行訂定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者,
即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237 號
  要  旨:
依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款規定,婚姻媒合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8 條第 3  項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
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
婚姻媒合廣告;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
則規定,經許可的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方得在臺灣地
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行政機關對於同時違反多
項法規範之行為,得適用符合比例及平等原則之裁量標準予以裁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