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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336 號
  要  旨:
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而無臺灣地區遺族或
法定受益人之情形下,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始取得領受上述公法給付之權
利,且所得領受之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兩百萬元。至於遺族恤金,係對於遺
族所為之給與,並非亡故者之遺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