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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26999 號
  要  旨:
持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離婚公證書,及註明符合
中共婚姻法關於雙方之離婚證,可否單方申辦離婚登記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2210 號
  要  旨:
戶籍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
規定第 5  點第 2  款第 6  目等規定意旨,應係基於戶籍行政管制目的
,確保婚姻關係真實性與登記內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