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矚訴字第 1 號
  要  旨:
所謂煽惑,是指一般大眾本無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或雖有犯罪或違法
抗命的意思,但仍未著手實行時,因行為人的煽動或蠱惑行為,而使其萌
生或更堅定其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學運領袖們的抗議行為係表達其當
日之行動目的,以佔領議場之方式阻止立法院開會,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
疇,難謂有勸誘或慫恿鼓勵不特定第三人自立法院外進入立法院內之煽惑
情事。此外,刑法第 306  條所稱之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
或建築物而言,而有無正當理由,則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需依違法
阻卻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以為斷。因此,佔領
立法院的行為若符合公民不服從之要件,足認其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欠
缺實質違法性,係有正當理由,自與無故之構成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301 號
  要  旨: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旅行業
違反第 5  條、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 條、第 18 條第 1
項、第 22 條、第 23 條或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者,每違規一次,由交
通部觀光局記點一點,按季計算。又該條項規範目的,在於藉課旅行業覈
實申報所接待大陸人民團體來臺資訊義務,以管制大陸人民來臺風險,故
而,點數累積在於量化風險控制,為該旅行業是否仍適當為大陸人民團體
來臺觀光業務辦理之評估;並非藉此量化旅行業未盡申報義務「惡性」,
而為應報處分。是以所申報錯誤團體數多寡,評估該旅行業是否應受管制
,切實防止該等無能負擔覈實申報義務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
所可能產生風險發生或擴大,合於立法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