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101270 號
  要  旨:
大陸地區廠商、財物或勞務得否參與我國政府採購,應依「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為前提,大陸地區廠商如欲承攬我國公共工
程,應依相關法令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並取得我國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
攬工程手冊,始得參與;各機關之採購標的,如屬得由大陸地區輸入至台
灣地區之品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提供該等原產地為大陸
地區之財物參與投標;至於大陸地區人士屬建築師、技師、律師或會計師
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因不開放其參與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試
,故無法提供我國技術服務或專業服務之勞務採購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43551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2  條及第 128  條適用疑義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362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公告大陸地區
物品輸入規定案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