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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88 號
  要  旨:
按大陸船舶須取得許可,始得進入臺灣限制水域,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
從事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驅離無效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
員。次按大陸漁船確係於臺灣限制水域從事探尋、誘集海洋漁業資源,並
下網為漁撈,此舉即屬遠洋漁業條例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之漁撈作業,
縱漁船尚未起網,仍不影響漁撈作業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