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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60433573 號
  要  旨:
公費助理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所稱之「公
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故地方民意代表得僱用經許可在臺灣地
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擔任公費助理

2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30039367 號
  要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設有戶籍滿十年」之起算日是否
以連續計算為要件等疑義

3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一字第 0930170128 號
  要  旨: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嚴禁僱用來臺設籍
未滿十年之大陸人民擔任工友及清潔隊員

4 發文字號: 北府秘庶字第 0930027258 號
  要  旨:
嚴禁進用來臺設籍未滿十年之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工友及清潔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