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係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亦即如屬事實上之理由者,應非屬可上訴第三審之法定 要件;故行為人若以事實認定之取捨或事實問題之爭執等屬事實上之理由 為之者,應難認屬合於法定程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