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貪污治罪條例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3307 號
  要  旨: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以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為構成要件。而在此所謂「自治條例」、「自治
規則」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規範之「行政規則」有別。次按所謂「
行政裁量」,乃基於法律一定範圍之授權,得以允許行政機關就具體事項
,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決定,倘若法律並未有裁量之授權,或非授權範圍
所及,則非屬行政裁量,若有違反法律規定,自屬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