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長因羈押停職,復因交保復職,任期屆滿再度參選並當選原鄉長,始經 法院判決,應否再予停職疑義
鄉長經高等法院以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未予停職,嗣原判決經撤銷發回 ,是否仍應停職疑義
有關直轄市漲、縣(市)長等先後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貪污罪,而受停職處分,如後案亦符合停止職務之要件,則應併執行, 無後案暫緩執行情事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