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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32 號
  要  旨:
按刑法上之「沒收」具獨立性,與行政罰法上之「沒入」為行政罰,其二
者之種類並不相同,適用刑事訴訟程序或行政程序亦屬有別。惟同一人基
於同一不法原因事實,獲得之同一物或財產上利益,同時該當刑法之沒收
與行政罰之沒入規定時,因沒收和沒入同屬對所得人剝奪該物所有權或財
產上利益,且由於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使人民受不利益,應受比例原則之
拘束,法院為沒收或主管機關為沒入,擇其一行使,即足以達到剝奪該物
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自不可重複為之,以免過度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尤
其當沒收或沒入有其一先確定時,應沒收或沒入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已確
定為國家所有,亦無從再為另一沒入或沒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5 號
  要  旨: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其工作內容依法規定為「在家庭從
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並不包括為雇主及
與雇主同居一家之人接收郵件,尚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補充
送達規定所謂之受雇人。

3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29 號
  要  旨:
貨物之進口人既受第三人委託以自己名義報運進口貨物,自應善盡其注意
義務,就來貨內容予以審慎查證,以明實到貨物狀況,再據以誠實申報,
防止違章情事之發生。如僅就貨物外觀拍照,即率爾申報,自難認已盡確
保申報內容與實際到貨相符之注意義務,而不能免罰之理由。此外,海關
依據所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應儘可能以貼近買賣雙
方實際交易價格為依歸;而貨物進口人被查獲之管制物品為三級毒品,自
應以被查獲之管制物品之毒品價格,認定貨價,作為海關核定完稅價格所
應依據之價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426 號
  要  旨:
依法律整體之關連意義,如已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相關管
理事項,依其專業考量訂定法規命令,即無違於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5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994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就證據證明力,係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且非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

6 裁判字號: 100年基簡字第 173 號
  要  旨:
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縱行為人在提供金融帳戶予詐
騙集團使用時,其主觀尚無「必然引發該詐騙集團萌生恃以實施詐欺犯罪
」之確信,然衡諸常情及行為人智識暨社會經驗,行為人對於提供自己帳
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足以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一事,理當有所預
見而仍交付,則行為人主觀上自有容許自己帳戶經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
犯罪之間接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21 號
  要  旨:
按監獄就自由刑之執行,依監獄行刑法第 1  條之規定,係為使受刑人達
到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之目的,故同法第 20 條定有累進處遇制度,
即受刑人入監後,其累進處遇分成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各級別之受
刑人在戒護、作業、教化、日常生活之給養及接見書信上會因級別之不同
而有不同的處遇。受刑人之級別處遇採取由嚴而寬之原則,以逐步漸進方
式最終使受刑人為復歸社會生活預作準備而給予較多的自主空間,以利受
刑人出監後之生活規劃。而外役監遴選制度亦屬監獄為實施階段性處遇,
對於表現良好之受刑人為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所採取他種自由刑之執行
制度,該制度給予外役監受刑人較一般受刑人優渥之處遇,僅屬監獄為達
矯正目的之附隨效果,此與假釋制度涉及受刑人人身自由權之回復,並不
相同,自無創設新的法律效果,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範之行政處分,受刑
人不得循一般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對此並無審判
權。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5129 號
  要  旨:
行為人因違法行為所應負之行政罰及刑事罰責任,各有其要件及救濟程序
,即令刑事罰部分經刑事判決無罪而不存在,行政處罰在未依行政救濟程
序撤銷前其效力仍然存在,並不受刑事判決結果之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