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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懲治走私條例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5129 號
  要  旨:
行為人因違法行為所應負之行政罰及刑事罰責任,各有其要件及救濟程序
,即令刑事罰部分經刑事判決無罪而不存在,行政處罰在未依行政救濟程
序撤銷前其效力仍然存在,並不受刑事判決結果之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