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 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 金,此即所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行為人以販賣為主之持有行為,因屬 低度之行為,自被該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應另行論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