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580 號
  要  旨:
按部隊為武裝聚合體,一個部隊成員之失能致未貫徹命令,無論是否出於
故意或過失,均可能造成全體成員付出生命之後果,較諸於公務人員之主
管,部隊指揮官對於戰爭成敗、同袍生命負有更大、更迅速且更直接之責
任,其對於賞、罰之反應必須迅速,始能貫徹紀律之維持、達到作戰之目
的,「民主」、「工作權」之要求不得不退居其次,部隊成員與國家之特
別權利關係,因此更甚於公務團體。是以,部隊就若干違規行為,自行訂
有特別嚴格之懲處,只要不違背指揮權之特質,尚非法律所不許可。又部
隊人員從事軍械武器操作任務,操作人員如於毒癮發作時持槍械運動,所
生危害不堪設想,如為指揮幹部者,於毒癮發作時下達命令,亦終將造成
全軍更大傷害。是部隊人員如有涉毒事件,以嚴格之標準辦理懲處及後續
相關作為,亦難指有違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475 號
  要  旨:
按國家部隊為武裝聚合體,軍人有高度服從命令之要求,一個部隊成員之
失能致未貫徹命令,無論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均可能造成全體成員付出
生命之後果,戰爭成敗立即影響整個部隊之生存,較諸於公務人員之主管
,部隊指揮官對於戰爭成敗、同袍生命負有更大、更迅速且更直接之責任
,其對於賞、罰之反應必須迅速,始能貫徹紀律之維持、達到作戰之目的
,「民主」、「工作權」之要求不得不退居其次,部隊成員與國家之特別
權利關係,因此更甚於公務團體,部隊因而就若干違規行為,自行訂有特
別嚴格之懲處,只要不違背指揮權之特質,尚非法律所不許可。又部隊人
員從事軍械操作任務,操作人員如於毒癮發作時持槍械運動,所生危害不
堪設想,如為指揮幹部者,於毒癮發作時下達命令,亦終將造成全軍更大
傷害。是部隊召開評議會,就軍人施用毒品之違失行為且毒品再犯率極高
之個案情節,審酌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8  條各款情事,核予撤職處分,並
停止任用五年,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亦無裁量濫用情事,已考量違失程
度所為之適切懲罰,於法並無違誤,難指有違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