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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894 號
  要  旨:
按基於商標異議、申請評定、廢止程序之兩造當事人對立的特殊性,在商
標異議、申請評定、廢止行政訴訟事件,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申請人或
商標權人提起行政訴訟者,行政法院即應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商標異議、申
請評定、廢止程序對造為參加人,始得充分保障對造的程序上利益,故有
關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前段有關行政法院得依職權命獨立參加訴
訟之規定,應解釋為行政法院為尊重人民訴訟上防禦權,避免人民權益於
他人提起之訴訟程序中未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受裁判,致違反憲法上正
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行政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其法定裁量權已限縮為零
,是以,原判決若怠為命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即遽爾駁回上訴人在原審
之訴,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而屬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380 號
  要  旨:
商標法第 17 條第 5  項、第 6  項規定,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
行細則定之。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
即類似商品或服務認定,固不受商品或服務分類限制,但商品或服務分類
仍不失為判斷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重要參考。故如商標指定商品中「鍊鋸
機」明確經歸類為 0722 組群之商品,而 0722 組群既未經載明『需檢索
1206「汽車及其零組件、機車及其零組件」組群所有商品』字樣,依此二
組群應非屬類似商品等情,法院自應加以審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