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商標法第 6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3年台上字第 275 號
  要  旨:
商標廢止係對於合法註冊取得之商標權,因嗣後違法使用、未使用等原因
,而解消其註冊制度,使商標權消滅。至商標權之效力何時消滅,商標法
並未如評定制度,於第 60 條明文規定之,惟參諸同法第 65 條第 3  項
規定「……原商標權人於廢止日後 3  年內,不得註冊、受讓或被授權使
用與原註冊圖樣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及行政
程序法第 125  條本文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
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應認商標係從廢止之日起始解消
其商標註冊效力,而非溯及失效。至修正前智財審理法第 16 條第 2  項
,乃規定審理智慧財產訴訟之民事法院,經實質判斷智慧財產權有應予撤
銷或廢止之原因時,縱認該權利尚未經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予以撤銷或廢止
,智慧財產權人就廢止生效後始發生之侵害行為,仍不得對他造主張權利
,而非指商標廢止為溯及失效,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即明。準此,商標廢
止前既仍為有效商標,就該商標權存續期間之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權人仍
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影響或妨礙已發生存在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2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462 號
  要  旨:
商標之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一標識僅說明所指定商品或
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等特性,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
之說明,而非識別來源之標識;從競爭者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交易
過程亦有使用此等標識來說明商品或服務之需要,若賦予一人排他專屬權
,將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並非公允,故不得核准註冊。此外,商標專責機
關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案,應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之關係為中心,判
斷商標之識別性,若僅部分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具識別性,經商標專
責機關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後,申請人得於核駁審定前以減縮該
商品或服務之方式加以排除,或透過申請案分割之方式,以先取得部分商
品或服務之註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5年訴更一字第 17 號
  要  旨:
依關稅法第 14 條及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3  點規
定,海關實務通稱轉口貨物係指國外貨物由運輸工具運抵我國口岸後,暫
時卸存貨棧,等待轉裝另一運輸工具運送至國外目的地之貨物;與國外貨
物於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口岸,卸貨後轉往國內其他港口之貨物,統稱
為海關緝私條例第 9  條所稱之轉運貨物。依該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
對之實施檢查(抽驗),若涉及私運,仍應受海關緝私條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