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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商標法第 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380 號
  要  旨:
商標法第 17 條第 5  項、第 6  項規定,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
行細則定之。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
即類似商品或服務認定,固不受商品或服務分類限制,但商品或服務分類
仍不失為判斷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重要參考。故如商標指定商品中「鍊鋸
機」明確經歸類為 0722 組群之商品,而 0722 組群既未經載明『需檢索
1206「汽車及其零組件、機車及其零組件」組群所有商品』字樣,依此二
組群應非屬類似商品等情,法院自應加以審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