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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商標法第 5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894 號
  要  旨:
按基於商標異議、申請評定、廢止程序之兩造當事人對立的特殊性,在商
標異議、申請評定、廢止行政訴訟事件,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申請人或
商標權人提起行政訴訟者,行政法院即應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商標異議、申
請評定、廢止程序對造為參加人,始得充分保障對造的程序上利益,故有
關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前段有關行政法院得依職權命獨立參加訴
訟之規定,應解釋為行政法院為尊重人民訴訟上防禦權,避免人民權益於
他人提起之訴訟程序中未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受裁判,致違反憲法上正
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行政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其法定裁量權已限縮為零
,是以,原判決若怠為命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即遽爾駁回上訴人在原審
之訴,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而屬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2年判字第 565 號
  要  旨:
雖說商標註冊實務上已有多件非農會組織申請之「X農」註冊商標如:「
芬農」、「古農」、「鳳農」、「宜農」、「員農」、「投農」、「後農
」、「田農」、「台農」等。然查商標評定案件係採個案審查之原則,而
上訴人上開所指有若干註冊「X農」商標,係由非農會組織所申請,惟其
案情各異,且屬另案,自非得以該等案即得作為應予准許核發商標權之依
據,因而從程序上核駁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於法尚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