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商標法第 2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1 號
  要  旨:
按實務上對於商標之識別性審查判斷上,應考量個案之情況,就商標與指
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
易情況等客觀參酌因素,綜合判斷之。又識別性之判斷,必須以商標與指
定商品或服務間之關係為依據,不能脫離商品或服務單獨為之。是以「美
妍」二字作為商標,其意涵固得為「美麗、美顏」所代表,倘指定使用於
化妝品相關之商品或服務,亦可認係屬直接明顯之功效說明而不具識別性
,惟如指定使用於汽水、果汁、蔬菜汁等一般飲料商品,則難有該商品具
治療或美容功效之聯想,非屬直接明顯之功效描述,且其搭配之詞語並非
固有詞彙,於商標申請註冊時,亦非市場上競爭同業普通使用或眾所周知
之詞語,則因此認商標具獨創性及識別性並無違經驗法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1074 號
  要  旨: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規範目的,在防止消費者因商標表徵
之外觀、讀音或觀念等與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相符合,致消費者誤認
誤信而予購入,而受不測損害。至於是否有誤認誤信之虞之判斷,應從商
標本身圖樣文字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觀察,以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印
象,加上與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聯結,考量指定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交
易之實際情事,以指定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之認識、感知為基準,並非直接
從商標自體本身而為的客觀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581 號
  要  旨:
以未經設計之「Delivering Hope for Life」文字註冊商標,整體有「為
生命帶來希望、傳遞希望給生命」之意,為描述性之形容用語,而非區別
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識別標識,不具先天識別性。且雖該商標文字大多與另
一外文「tlc」 及二交疊之橢圓圖形合併使用,然相關消費者無法僅以前
述商標文字,即可辨識來自商標申請人所產製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極易
認其為簡易標語,無法經由想像空間產生商品或服務與商標圖樣之聯想,
故有違商標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不得註冊之事由,不得作為
註冊商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462 號
  要  旨:
商標之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一標識僅說明所指定商品或
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等特性,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
之說明,而非識別來源之標識;從競爭者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交易
過程亦有使用此等標識來說明商品或服務之需要,若賦予一人排他專屬權
,將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並非公允,故不得核准註冊。此外,商標專責機
關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案,應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之關係為中心,判
斷商標之識別性,若僅部分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具識別性,經商標專
責機關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後,申請人得於核駁審定前以減縮該
商品或服務之方式加以排除,或透過申請案分割之方式,以先取得部分商
品或服務之註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5年訴更一字第 37 號
  要  旨:
商標法第 37 條第 7  款規定,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
標章,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原告既係基於參加人之授
權始得使用據爭商標中關於「NTK」 商標圖樣,「NTK」 商標圖樣縱經原
告使用而臻著名,該「NTK」 著名商標依法所可行使之權利仍歸屬參加人
,原告就該「NTK」 著名商標僅得在參加人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利。再查原
告與參加人之商標授權契約關係已於 1995 年終止,有有關終止授權契約
之信函影本足據,原告就「NTK」 商標,已無從主張屬其所有之著名商標
,則參加人就其原授權予原告之「NTK」 商標申請註冊使用於金屬製油封
、墊圈、墊片、襯墊,既係參加人就其自身所有著名商標申請防護商標註
冊,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自不能再以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就已終止授權使
用之「NTK」 商標圖樣部分近似,而主張系爭商標註冊有違前揭商標法第
37  條第 7  款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