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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司法院 102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行政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9 號
  法律問題:
按行為人申請之商標分別由具識別性及說明性之部分所組成,經智慧局認
定說明性部分具後天識別性後,核准其商標註冊,並加註說明性部分依修
正前商標法第 23 條第 4  項註冊。惟嗣後第三人以該商標說明性部分為
商品相關說明,有修正前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適用,
對之提起異議,智慧局做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異議人不服提起訴願,訴
願決定則認為該部分難謂取得後天識別性,無法依前揭規定,排除同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適用,並作成撤銷原處分之決定,試問智慧局依訴願
決定意旨重為處分時,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