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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商標法第 1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3496 號
  要  旨: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係指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後,自己亦與相對人一
樣,同受該行政處分之拘束,僅有個案行政處分之拘束力,商標註冊之申
請仍應依個案進行審查,不受其他個案之拘束

2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2888 號
  要  旨:
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
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
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4 款定有明文。而該款之規
定旨在避免剽竊他人創用之商標或標章而搶先註冊,故只要能證明有知悉
他人商標或標章存在,進而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標章指定使用於同一或
類似商品或服務者,即應認有該款之適用,而符合該款之立法意旨。
又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之適用係以該他人商標有先使用
之事實為要件,至其是否取得商標權尚非所問。按系爭商標圖樣上雖為商
品說明性文字,但經訴外公司將其組合,設計為商標主要部分而先為使用
之事實,即有該款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