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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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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台 90 規字第 010485 號
要 旨:
公司行號之承辦人,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固得為訴願代理人, 依訴願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亦取得訴願代理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