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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專利法第 7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747 號
  要  旨:
專利進步性之審查,在於技術之比對。若專利專責機關逕引用引證案專利
說明書內作為實施例說明之圖示而為審定,係其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
,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
真偽,所為之結論,自無該條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之適用。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27 號
  要  旨:
按專利法第 75 條規定之舉發理由,應敘明舉發人所主張之法條及具體事
實,並敘明各具體事實與證據間之關係,如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
步性,舉發理由應配合舉發聲明中所主張應撤銷專利權之請求項次,逐項
論述請求項中所載之技術特徵與各證據中所載之技術內容的對應關係及比
對結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585 號
  要  旨:
無效行政處分本屬違法行政處分之一種較為嚴重態樣,故行政處分如經法
院於撤銷訴訟中以實體無理由而判決駁回確定者,相對人即不得再就同一
行政處分再行提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