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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專利法第 7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69 號
  要  旨:
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原則上任何人均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請求撤
銷專利權,惟例外於主張專利違反專利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或發明專
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之舉發事由時,僅限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舉
發。我國專利舉發制度之目的為公眾審查,故舉發程序係由專利權人及舉
發人進行攻擊防禦,具有訟爭對立性,是以專利權人不得就其所有之專利
權提起舉發,自為舉發申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491 號
  要  旨:
依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規定,發明於申請前已見
於刊物,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
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而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
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而非考量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
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以避免後見之明。原則上得綜合考量「技術領
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
「教示或建議」等事項。一般而言,存在愈多前述事項,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愈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不得僅因欠
缺其一事項即認定欠缺結合之動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