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專利法第 7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台上字第 522 號
  要  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處
分,依其後之行政處分已變更」之再審事由,係指確定判決以行政處分為
判決基礎,而該行政處分已因其後之行政處分有所變更,其結果使原確定
判決之基礎發生動搖而言。予以專利之行政處分,嗣經智慧財產局為撤銷
專利權之行政處分,如非係依據行政法院命其為該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
確定判決而為(行政訴訟法第五條參見),則該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處分雖
因送達、通知而發生效力,但是項行政處分仍可能因提起行政救濟而變動
,依專利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於經提起行政救濟經
駁回確定前,專利權仍繼續存在。是原確定判決縱以予以專利之行政處分
為判決基礎,智慧財產局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處分既經提起行政救濟而未確
定,仍難謂因該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處分,使原確定判決之基礎發生動搖。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69 號
  要  旨:
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原則上任何人均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請求撤
銷專利權,惟例外於主張專利違反專利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或發明專
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之舉發事由時,僅限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舉
發。我國專利舉發制度之目的為公眾審查,故舉發程序係由專利權人及舉
發人進行攻擊防禦,具有訟爭對立性,是以專利權人不得就其所有之專利
權提起舉發,自為舉發申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225 號
  要  旨:
行為時專利法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
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
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本件該項引用先前習知技術的要
件不符,而系爭案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第 5  項、第 11 項就
彈性裝置及翹曲盤形彈簧係列為相當之構件而可替換,足見系爭案將翹曲
盤形彈簧以沿直徑折彎成一圓弧方式實施,或以較上位之彈性裝置實施均
可達到系爭案之創作目的。引證 3  前揭說明中亦載明波形彈簧墊圈與彈
簧墊圈比較,有彈性反彈力大,彈性反彈力可均勻作用,防鬆脫效果大等
多種優點。因此,系爭案沿直徑折彎成一圓弧之翹曲盤形彈簧,與引證 3
圖 6  之波形彈簧墊圈之差異僅屬彈簧墊圈波形多寡之簡易變換,亦為熟
習該項技術領域之人運用習知技術或知識而可輕易思及,亦不能以此等之
差異主張具有進步性。而引證 3  與引證 1  或引證 2  之組合亦非熟習
該項技術領域之人運用習知技術或知識所不能輕易完成,已如前述。從而
被上訴人以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引證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
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不具進步性而為異議成立之處分,
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因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
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289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又行政處分雖因相對人或關係人對其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而阻卻其確定。惟行政處分作成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時,即對於相
對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發生拘束力,亦即行政處分其作成係單方面,
而其拘束力係雙方面。本件上訴意旨主張撤銷專利權處分之拘束力僅對國
家發生,容有誤解拘束力之對象,尚不足採。原判決因而維持被上訴人不
予受理之處分,即屬有據,難謂有適用法規錯誤,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及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違法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