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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專利法第 6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201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得申請更正者,雖限於關於其自身記載之錯誤,
但就專利權讓與登記之卷宗資料,如其錯誤係關於專利權之讓與人或先前
受讓人之記載時,專利權人亦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主管機關更正。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42 號
  要  旨:
發明專利權人或受讓人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專利專責機關應審查該專利
是否為其所核准之專利權、專利權期限是否屆滿,以及其申請登記事項與
讓與人及受讓人之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所約定內容形式上是否相符,據為
准否讓與登記之決定,並將受讓人之資料記載於專利權簿,俾產生公示對
抗第三人之效力,惟不問讓與登記之內容正確與否,亦不影響受讓人取得
專利權之效力。又專利法雖未明文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進行中之卷宗資
料更正請求權,惟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
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行政程序進行中,行
政程序法第 20 條規定之當事人自得依同法第 46 條第 4  項規定申請更
正,至當事人得依上開規定申請更正者,雖限於關於其自身記載之錯誤,
然就專利權讓與登記之卷宗資料,如其錯誤係關於專利權之讓與人或先前
受讓人之記載時,因專利權人已繼受前手之權利,自亦得檢具事實證明請
求相關機關更正,以保障專利權人之權益,並維持專利專責機關所保有資
料或卷宗內容之正確性。至專利權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
更正資料者,亦應同此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