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基準之內容雖非單一,既有解釋性之行政規則,也有判斷及裁量 之基準,惟其性質仍屬行政規則。法院縱使加以引用,亦係基於自身之法 律見解而作成之法律解釋內容,並非受其拘束。
由於文字用語之多義性及理解之易誤性,因此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固得 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並應就專利說明書整體觀察,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 作用及效果,惟申請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 性之界定,圖式之作用僅係在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之部分,使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讀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 術特徵及其所構成之技術手段,故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為之申請 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寬廣之解釋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