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基準是專利主管機關依法頒佈的行政規則,目的在於規範內部的 審查委員,能在審查專利時有明確、統一的依據及標準,使得專利申請人 可合理推知其申請案是否會為原處分機關所核准,也可使審查結果不致因 不同的審查委員而有過於歧異之審查結果,是以「專利審查基準」應屬對 規範之解釋性而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規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局再審查審定為「不予專利」,申請人訴願遭決 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判 決指出:原處分核駁系爭案申請之理由,有未於再審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 原告,不能認係對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之理由,已踐行審定時專利法第 40 條第 2 項先行通知程序。又系爭申請案包含物及方法之發明,被告就系 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 15 項、第 16 項方法發明部分亦未加以審究疏漏之 處,亦與發明專利應逐項審查之原則有違。 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