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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專利法第 2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366 號
  要  旨:
專利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本件系
爭修申請專利範圍第 2-9  項,其中第 6、7 及 9  項均為第 1  項之附
屬項、第 3  項為第 2  項之附屬項、第 4  項為第 3  項之附屬項、第
5 項為第 4  項之附屬項、第 8  項則為第 6  或 7  項之附屬項,屬習
知技術之簡易變化附加運用,仍係運用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或知識,為其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均不具進步性之事實,
俱經原審本於職權調查證據,詳就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之獨立請求項及
附屬項,逐一比對整體觀察審究,始認定引證資料雖沒有明白揭示引證 2
之扣合裝置與引證 1  之電源開關兩者直接結合連動,但此等技術發明乃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前述引證技術,並參酌申請時的通常
知識,即能輕易完成,自不具進步性。因而據以維持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不
予專利之結論,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